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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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Posted on 2013 年 4 月 20 日

內政部93.6.17台內營字第0930084615號令發布

內政部112.4.19台內營字第1120804945號令修正第14條之1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

第三條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第四條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

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條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

第六條 前條之專業團體受託辦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審查業務時,應將審查結果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合格者,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核發許可。

第七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申請審查許可時,其廣告招牌燈之裝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設置於建築物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裝設之廣告招牌燈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地方特色之發展,得就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規模、突出建築物牆面之距離,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範圍內另定規定;並得就其形狀、色彩及字體型式等事項,訂定設置規範。

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時,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及設置規範審查;其審查得委託第五條第一項之專業團體辦理。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前條之設置規範,得製定各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標準圖樣供申請人選用。

申請人選用前項之標準圖樣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簡化其審查程序。

第十條 取得許可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應將許可證核准日期及字號標示於廣告物之左下角、右下角或明顯處。

第十一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

第十二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 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場所,其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商標以外之文字,應附加英語標示:

一、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之超級市場、量販店、餐廳。

第十四條 下列處所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一、公路、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五、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不得設置之處所。

六、阻礙該建築物各樓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規定設置之避難器具開口部開啟、使用及下降操作之處所。

七、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

第十四條之一 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之招牌廣告,其系統連網環境欠缺資通安全防護措施或防護不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以書面命設置者立即停止使用並改善;設置者完成改善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後,始得恢復使用。
前項書面,應載明設置者不立即停止使用將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意旨。
設置者未依第一項規定立即停止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斷絕第一項招牌廣告使用所必須之電力或其他能源。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原文轉自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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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招牌看板文化,可追溯自清領與日治時期的街屋與商概念,尤其受到日本影響;戰後隨著經濟起飛,加速帶動商家林立,也讓招牌的需求與日俱增,商家無不想方設法追求廣告效益最大化,因此競相架設各式招牌,將爭取路人眼球的戰場,從店面向外延伸到騎樓與街道。

「對於招牌,台灣店家絕大部分都是能做多大就做多大、能多亮就多亮』,深怕路人看不到。」寶藝廣告設計總監李奕樵指出。從事廣告招牌設計與製作近二十年,李奕樵的客戶囊括國際連鎖品牌及國內大小公司行號。

協助客戶規畫招牌時,李奕樵會注意周邊環境,但重點不在「融入」而是,如何與其他招牌「區隔」。

隨便找個地方看看,是不是有些招牌早已髒污或褪色到看不清楚店名?是不是有的面板破損到僅存鏽蝕的邊框獨自堅強?這些都是缺乏維護管理觀念所導致,不只是破壞景觀,還可能危及環境衛生與公共安全。

李奕樵也不約而同地表示,不少客戶「掛上招牌就忘了要定期更新」或「想等壊掉多一點再一起修」,連鎖品牌オ比較會留意招牌的後續管理。

「現在的招牌不只是招牌,也是公司的門面形象。」李奕樵觀察,近五到十年客户開始注重設計,透過店面及招牌的整體規畫來呈現品牌形象,打造記憶 點、加強回頭率,比如有些常鋪不再像以前那樣強烈直白,改走精品店路線,企圖從競爭激裂的市場中勝出,功能與美感未必互斥,也能相互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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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特有的街道文化,就是一抬頭就會看到無數的大小看板,這些廣告看板各色各樣,為的就是吸引消費者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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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怕失業所以創業的李奕樵創業作招牌,從設計製作到安裝一條龍的­服務,為公司行號打造專屬的形象招牌,招人氣也招財氣,平均每年要掛上萬個招牌,還兼­具美化市容的功能,更成功擦亮了自家的招牌。
/原文轉自 三立財經台